台灣芳香保健生活應用協會
草案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芳香保健生活應用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推廣民眾對芳香保健植物的認識與生活應用及培育經絡保健兼具專業知識
與臨床應用的專業人才,以提升專業服務品質,瞭解人體生理之情況,藉由芳
香精油與推拿結合之技術,達到養生防治的目的,進而服務社會大眾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之如下:
一、推廣民眾對香草植物之認識、家庭保健和生活應用。
二、推廣芳香植物與人體作用之研習。
三、配合政府教育政策,推動觀光休閒、養生、樂活、芳香照護生活應用等事項。
四、推動開發符合社會需求課程,培訓相關專業人員,並於考核認證合格者給
予結業證書。
五、與企業結盟,提昇專業人員及訓用合一,以達成訓練效果。
六、會員互助,創造學以致用事項,提升創業及就業之空間。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
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幾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具有推動經
絡、養生、芳香保健熱忱者或具有芳療師、芳香保健師、理療師、園藝治
療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繳納會費後,為本
會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學生身份或二十歲以上者,得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
利。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五、榮譽會員:贊助或幫助本會工作之特殊表現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受邀為
榮譽會員。
六、永久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贊助與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已繳交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不得要求退還。本會會員如連續二年不繳清常年會費,或因本章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事被除名或退會者,自然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監事會得提出下一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本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入會、退會。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通過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
六、編造年度預算、決算報告。
七、審定顧問之聘請。
八、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
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學生會員壹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三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三、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即為永久會員,終身不需再繳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
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
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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